[你一定想了解的]关于香港商标的常见问题(三)一何时可依公约优先权在香港特区提出注册申请?答:虽然理论上可以在规定的六个月优先权期间的任何时间内提出注册申请,但是仍应尽可能及早地提出注册申请,并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声称具有优先权。一旦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处将暂时将此商标引用作为反对其他尚未公布的在先商标申请。如在先商标申请已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上公布并获注册,这并不影响具有优先权的商标获得注册,因为前


一
何时可依公约优先权在香港特区提出注册申请?
答:虽然理论上可以在规定的六个月优先权期间的任何时间内提出注册申请,但是仍应尽可能及早地提出注册申请,并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声称具有优先权。一旦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处将暂时将此商标引用作为反对其他尚未公布的在先商标申请。如在先商标申请已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上公布并获注册,这并不影响具有优先权的商标获得注册,因为前一商标并不是可对抗后一商标的“在先商标”。如在先商标申请仍处于“反对期",即在公布的三个月内或该期间的延展期内,优先权人可通过提交反对通知而行使其优先权。
二
是否需要提交公约优先权文件?
答:除非商标注册处如此要求,否则无需提交。一般而言,当有与申请商标存在可能冲突的在先申请时,商标注册处会要求提供公约优先权文件。
三
虽然已根据《商标条例》声称优先权,但由于申请的不足之处而延迟了申请日,导致超过了六个月的优先权期,这时是否会丧失优先权?
答:如给予的申请日是在申请公约优先权的六个月后,则丧失优先权。
四
如我有权根据《商标条例》第41条声称具有优先权,但我的首次申请是在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于巴黎公约国或世贸成员国家、地区或地方提交的,有关货品或服务是按照《尼斯分类》第十一版分类,而有关的类别编号在《尼斯分类》第十二版有所改动,我应该怎样做?
答:如你在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在香港特区提交相应的注册申请,便须按照《尼斯分类》第十二版,把有关货品或服务分类。举例说,如首次的巴黎公约申请或世贸申请包含货品“医院用病床”,而“医院用病床”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属类别20,你在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在香港特区提交相应的注册申请时,便须按照《尼斯分类》第十二版,把货品“医院用病床”归入类别10。申请人如符合《商标条例》第41条和《商标规则》第9(1)条中有关声称具有优先权的规定,即使某些货品和服务的类别编号因应用《尼斯分类》第十二版的分类而出现差异,其优先权亦不受影响。
五
如公约优先权是根据欧盟知识产权局的申请,我应该在表格第T2号08(b)部分的“国家/地区/地方”填写“欧盟知识产权局”吗?若公约优先权是根据“比荷卢知识产权局”的申请又应该填写什么?
答:根据《商标规则》第9(1)(a)条,凡申请人欲根据《商标条例》声称具有优先权利,须提供就他声称具有优先权利的每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名称。由于你须提供有关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名称而不是机构或知识产权局的名称,请于表格第T2号08(b)部分的“国家/地区/地方”填写“欧洲联盟”。如声称优先权利的申请是基于“比荷卢知识产权局”的申请,请填写“比荷卢联盟”。
六
何谓“检查注册申请是否有不足之处”?
答: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后,我们会核对有关数据(包括姓名/名称、地址、商标的图标、货品和服务)及其他数据是否详尽及正确。如申请数据并不详尽及正确,我们会发出“不足之处通知书”,让申请人在两个月内改正不足之处。我们会在“不足之处通知书”内告知申请人该不足之处是否会影响申请的提交日期,以及申请人应使用哪一份表格提交改正事项。
七
申请人何时知道其注册申请已获编配提交日期?
答:注册处将尽力在收到申请之后的短时间内查核申请是否有不足之处。如申请符合申请日期需提交规定文件的要求,注册处将会把申请提交日期通知申请人。但如申请有不足之处,将发通知请申请人予以补救。
八
注册申请中的不足之处是否会影响申请的提交日期?
答:申请人必须在注册处通知之日期后的两个月内补救注册申请中的所有不足之处,此两个月的期限不可要求延展。如申请包括以下数据:商标注册的要求、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关于货品或服务的描述及关于商标的图标,及申请费用已全数缴付,注册处将授予申请提交日期。如申请未包括上述数据或全数申请费用未被缴付,则无法授予申请提交日期。如申请中的其他数据有所不足,只要申请人在两个月内补救,就并不影响申请提交日期的授予。
九
假若我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没有缴交申请费,这会对我的商标申请有什么影响?
答:在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费用未被全数缴付前,该项申请将不会获给予提交日期(参见《商标条例》第39(1)条)。就计算申请费用的总额,请参照商标表格及费用(第559章)。此外,根据《商标规则》第11(1)(b)条,不缴交订明的费用依然是一项不足之处。如你在注册处发出通知要求你缴交有关费用的日期后的两个月内未能缴费,你的申请将须被视当作从来没有提出。
十
若商标中有日文字,但申请人没有填写表格第T2号的05部分,这会否构成申请的不足之处?如果是的话,又会否影响申请提交日期的授予?
答:申请人须填写05部分(《商标规则》第120条)。若申请人没有填写05部分,注册处稍后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该等数据,但不会影响申请提交日期的授予。
原标题:【你一定想了解的】关于香港商标的常见问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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