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一定想了解的]关于香港商标的常见问题(四)一根据《商标条例》第38(3)条,注册申请人必须提供使用商标的陈述。申请人如何才能符合此规定?答:申请人可于表格第T2号的11部分签署以确认使用商标的陈述。二是否可提交一份涵盖《国际货品及服务分类》中某类别的整个类别标题作为货品或服务说明?答:可以。不过,若在商标注册申请中采用类别标题作为货品或服务说明,有关的类别标题会成为该注册申请的货品或服务的描述


一
根据《商标条例》第38(3)条,注册申请人必须提供使用商标的陈述。申请人如何才能符合此规定?
答:申请人可于表格第T2号的11部分签署以确认使用商标的陈述。
二
是否可提交一份涵盖《国际货品及服务分类》中某类别的整个类别标题作为货品或服务说明?
答:可以。不过,若在商标注册申请中采用类别标题作为货品或服务说明,有关的类别标题会成为该注册申请的货品或服务的描述。假如有关的类别标题不足以涵盖申请人就该商标经已使用、有意使用或特许使用的货品或服务范围,申请人则须在商标注册申请中明确列出该等货品或服务。
三
我可否在表格第T2号上同时以中文及英文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答:如申请人在其公司成立所在地的公司登记册或商业登记册或同等登记册(官方登记册)内同时载有其中文及英文姓名或名称,则可在表格第T2号上同时以中文及英文提供该姓名或名称;但该姓名或名称必须与官方登记册的记录相符。
四
如某日本或韩国公司已提供公司的英文名称,商标注册处会否仍要求该公司提供公司日文或韩文名称的音译?
答:由于日本或韩国公司分别在日本或韩国的公司注册纪录册上以日文字或韩文字注册其公司名称,日本或韩国公司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考虑于表格第T2号提供其公司名称的音译。若日本或韩国公司申请人于表格第T2号只提供其公司的英文名称,我们不会要求该申请人提供其公司名称的音译。
五
如申请中的申请人名字是错误的,是否会影响申请提交日期?
答:申请人名字的明显笔误,如将ABC Co. Limited写成ABC Co. Linited,则可准予改正且不会影响申请日。但如写成另一个公司的名字,如将ABC(Hong Kong)Limited写成了ABC(BVI)Ltd.,则不可以更正,因可能涉及法人的变更.申请人只能提交一份全新的并包含申请人正确名字的注册申请。
六
申请人应以能拥有财产的法律实体名义来提交注册申请。这样,申请人是否须向注册处提供申请人的描述,例如「有限公司」以供注册处核证?
答:申请人不须向注册处提供申请人的描述,但申请人须于申请表格内注明申请人是个人、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如申请人是“法人团体”,请填写申请人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国家/地区/地方。如申请人是于美国成立为法团,请同时填写申请人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州分。
七
如申请人未能在两个月内补救不足之处,申请是否可予继续被处理?
答:不可以,该申请将被视为失败,注册处将会就此通知申请人。
八
如申请人在两个月内未能补救有关货品或服务的不足之处,申请是否可予继续被处理?
答:如申请人未能在两个月内清楚描述货品或服务以补救不足之处,就不清晰的货品或服务而言,该申请将被视为已被放弃。可是,如其他不足之处已获补救,申请仍会按余下的货品或服务予以继续处理。
九
不足之处通知书内订明的两个月时限可否延展?
答:该时限不得延展。因此,你可在不迟于不足之处通知书订明的限期前七个工作天提交陈词及/或表格,补救不足之处,以便我们有足够时间考虑,并在若该陈词及/或表格未能补救有关不足之处的情况下,在限期前通知你。
原标题:【你一定想了解的】关于香港商标的常见问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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